02 單選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的規定,違反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加計利息
- B漏稅罰加重
- C漏稅罰、行為罰部分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 D僅行為罰得減輕處罰
正解 C — 漏稅罰、行為罰部分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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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減免處罰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否兼及漏稅罰與行為罰。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第一項,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條文以「應處罰鍰之行為」概括,未區分漏稅罰或行為罰,二者均在減免射程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加計利息係《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第三項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所設,同法第 48 條之 2 之效果為減免處罰,不含加計利息。
- B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第一項所定效果為「得減輕或免予處罰」,方向與加重漏稅罰恰恰相反。
- C正確。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漏稅罰與行為罰均得減輕或免予處罰,與《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第一項之文義相符。
- D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第一項並未將減免對象限縮於行為罰,漏稅罰同受涵蓋。
記憶點
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兩種罰都可能減免;其情節、金額與減免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