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依現行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名下財產,其繼承人對該項出售財產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

  1. A列入遺產課稅
  2. B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
  3. C列入贈與課稅
  4. D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

正解 A — 列入遺產課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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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繼承人對出售價金不能證明用途時之遺產稅處理。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同法第 14 條並明定,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第一條規定之全部財產。重病期間出售財產所得之價金,本屬被繼承人財產之一部;就繼承人不能證明價金用途之情形,《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定有明文,該項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價金於用途不能證明時列入遺產課稅,維持遺產總額之完整。
  2. B錯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係逐款列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如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等),重病期間出售財產之價金不在各款之列。
  3. C錯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二項,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出售財產係取得對價之有償行為,與贈與要件不合,無從列入贈與課稅。
  4. D錯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所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如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扶養義務人支付之生活費等),均以存在贈與行為為前提;本題情形並非贈與,亦無該條適用餘地。

記憶點

重病期間賣財產、價金去向講不清——整筆列入遺產課稅,不是贈與的問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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