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book-113-1-tax-law-007":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7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tax-law","稅務相關法規 · Tax Law","稅務法規","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book-113-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007","book-113-1-tax-law-007",113,1,7,"民眾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寄發的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如何處理？",{"A":17,"B":18,"C":19,"D":20},"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復查","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對更正","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臺北市政府查對更正","C",null,"本題考點：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的處理途徑，與復查程序分屬兩條路。\n【正解理由】依《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該條把期間定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對象定為稅捐稽徵機關；本題文書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寄發，應向該處要求查對更正，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是同法第 35 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所設的程序；題示錯誤屬文書的記載、計算或重複，適用第 17 條。\n(B) 除誤用復查程序外，機關也認錯，同法第 35 條第一項的復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是向臺北市政府申請。\n(C) 期間為規定繳納期間內、對象為稅捐稽徵機關，與同法第 17 條的文義完全相符。\n(D) 期間雖然對，但同法第 17 條明定要求查對更正的對象是稅捐稽徵機關，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而非臺北市政府。\n【演算步驟】處理途徑＝錯誤類型×主張期間×受理機關。第一步，錯誤類型代入題示的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非對核定稅額不服。第二步，主張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代入規定繳納期間內，不是 30 日。第三步，受理機關代入填發文書的稅捐稽徵機關。結果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要求查對更正。\n【記憶點】寫錯算錯找原機關查對更正，不服核定才走復查。",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6","承上題，國稅局在 111 年 1 月發現甲君有漏報所得情形，於 111 年 1 月 31 日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予甲君。甲君對本次補徵稅捐不服，在同年 2 月 9 日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於 113 年 6 月 10 日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 111 年 1 月 31 日之核課處分，並請國稅局應另為處分。試問國稅局應在何日之前應重新核定補徵稅捐並通知送達甲君，否則就不能再對甲君補徵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6,{"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8","依據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8,{"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5","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08 年 5 月 21 日申報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試問該案核課期間屆滿日為何？",5,{"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9","若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下列各種所得之扣繳率何者正確？",9,{"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4","稅捐稽徵法有關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4,{"webId":47,"stem":48,"number":49,"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10","甲於 113 年 1 月 6 日因病往生，申報核定之遺產總額為 1 億元，全部為不動產，其中包含 3,000 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A 地；經核定應納遺產稅額為 300 萬元。繼承人乙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 A 地抵繳遺產稅，A 地乃 70 年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甲於 80 年購買並登記過戶。A 地得申請抵繳遺產稅的上限金額為？",10,[51,55,59,63,67],{"webId":52,"year":53,"stem":54,"number":14},"book-114-1-tax-law-007",114,"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由下列何人優先負繳納義務？",{"webId":56,"year":57,"stem":58,"number":14},"book-112-1-tax-law-007",112,"下列有關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之稅捐稽徵規定，何者錯誤？",{"webId":60,"year":61,"stem":62,"number":14},"book-111-1-tax-law-007",111,"有關稅捐稽徵法針對逃漏稅捐之刑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webId":64,"year":65,"stem":66,"number":14},"book-110-1-tax-law-007",110,"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者，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webId":68,"year":69,"stem":70,"number":14},"book-109-1-tax-law-007",109,"王先生 109 年度薪資收入 300 萬元，因職業需要花費治裝費 10 萬元，進修費用 5 萬元，均取得合法憑證。試問為使所得稅負最低，王先生申報 109 年度薪資所得金額為何？",false,1786689126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