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book-113-1-tax-law-004":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49,"hasEssay":70},"稅務相關法規概要","tax-law","稅務相關法規 · Tax Law","稅務法規","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book-113-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004","book-113-1-tax-law-004",113,1,4,"稅捐稽徵法有關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7,"B":18,"C":19,"D":20},"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十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C",null,"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罰則章各條的刑度與罰鍰額度比對，重心在憑證未給與、未取得、未保存的處罰。\n【正解理由】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一項，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同條第二項並明定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選項所載的百分之十與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比率與上限兩處都與條文不符，即為敘述錯誤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與同法第 42 條第一項一致，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敘述正確。\n(B) 與同法第 43 條第一項一致，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逃漏稅捐正是第四十一條之罪，敘述正確。\n(C) 比率應為百分之五以下，上限應為新臺幣一百萬元，選項兩個數值均與同法第 44 條不符，為錯誤敘述。\n(D) 與同法第 45 條第二項一致，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敘述正確。\n【記憶點】憑證罰百分之五以下、上限一百萬元。",true,[26,30,34,38,42,45],{"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3","為降低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若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部分比例之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該繳納比例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為何？",3,{"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5","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08 年 5 月 21 日申報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試問該案核課期間屆滿日為何？",5,{"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2","若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且非歸責於政府機關，所致之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2,{"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6","承上題，國稅局在 111 年 1 月發現甲君有漏報所得情形，於 111 年 1 月 31 日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予甲君。甲君對本次補徵稅捐不服，在同年 2 月 9 日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於 113 年 6 月 10 日判決確定撤銷國稅局 111 年 1 月 31 日之核課處分，並請國稅局應另為處分。試問國稅局應在何日之前應重新核定補徵稅捐並通知送達甲君，否則就不能再對甲君補徵其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6,{"webId":43,"stem":44,"number":13,"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1","除因不可抗力或非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得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外，對於逾法定期限未繳納稅捐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為何？",{"webId":46,"stem":47,"number":48,"year":12,"session":13},"book-113-1-tax-law-007","民眾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寄發的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如何處理？",7,[50,54,58,62,66],{"webId":51,"year":52,"stem":53,"number":14},"book-114-1-tax-law-004",114,"某營利事業因故被補徵稅款，繳納期限至民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非假日）截止，該營利事業不服欲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提出？",{"webId":55,"year":56,"stem":57,"number":14},"book-112-1-tax-law-004",112,"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罰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webId":59,"year":60,"stem":61,"number":14},"book-111-1-tax-law-004",111,"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併後另設立丙公司，甲公司合併前有應納地價稅，乙公司合併前有應退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前兩公司之應納和應退稅捐如何處理？",{"webId":63,"year":64,"stem":65,"number":14},"book-110-1-tax-law-004",110,"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最多在新臺幣多少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webId":67,"year":68,"stem":69,"number":14},"book-109-1-tax-law-004",109,"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取得下列所得之扣繳規定，何者正確？",false,1786689126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