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book-111-1-tax-law-012":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7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tax-law","稅務相關法規 · Tax Law","稅務法規","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book-111-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012","book-111-1-tax-law-012",111,1,12,"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其所得稅之課稅規定何者是正確的？",{"A":17,"B":18,"C":19,"D":20},"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分開報繳","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 10 年內之純益額中扣除","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 10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C",null,"本題考點：營利事業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其房地合一課稅方式與交易損失之處理。\n【正解理由】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四項，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回歸併計結算申報後，其虧損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處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等要件者，得將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不併計、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是《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對一般房地交易的處理方式，本類交易已被第四項明文排除。\n(B) 除誤用分開計稅外，「分開報繳」與《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所定之「合併報繳」也不相符，前後兩段皆錯。\n(C) 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虧損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在前十年內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與條文一致，為正解。\n(D) 前段併計正確，但「自 10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是《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三項之損失減除方式，對本類交易不適用。\n【記憶點】自建自售第一次移轉回歸併計結算申報，虧損走公司盈虧互抵十年，不走分開計稅。",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1","綜合所得稅課徵時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何者決定？",11,{"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3","下列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自住房地相關規定何者是正確的？①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②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③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住房地以外之房地 ④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此規定 ⑤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 400 萬元為限",13,{"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0","試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下列何者房地之適用稅率為 20%？①房地之持有期間為 10 年 ②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之自住房地 ③提供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於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 5 年內之房地 ④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 5 年內之房地",10,{"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4","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財產發生收入，年度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14,{"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09","下列何者符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規定？①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 12 萬元 ②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外租屋自住可扣除 ③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④申報受扶養的叔父，租屋自住租金可扣除",9,{"webId":47,"stem":48,"number":49,"year":12,"session":13},"book-111-1-tax-law-015","下列何者屬於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項目？①長期照顧 ②災害損失 ③子女大學學費 ④購屋借款利息",15,[51,55,59,63,67],{"webId":52,"year":53,"stem":54,"number":14},"book-114-1-tax-law-012",114,"在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下，有關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說明何者正確？",{"webId":56,"year":57,"stem":58,"number":14},"book-113-1-tax-law-012",113,"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相關規定免計入者外，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依法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上述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60,"year":61,"stem":62,"number":14},"book-112-1-tax-law-012",112,"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多少比率，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webId":64,"year":65,"stem":66,"number":14},"book-110-1-tax-law-012",110,"有關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webId":68,"year":69,"stem":70,"number":14},"book-109-1-tax-law-012",109,"下列何項規定自 108 年度起開始實施？",false,1786689127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