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book-110-1-tax-law-048":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70},"稅務相關法規概要","tax-law","稅務相關法規 · Tax Law","稅務法規","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book-110-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048","book-110-1-tax-law-048",110,1,48,"納稅義務人已於 110 年 5 月 30 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至何時截止？",{"A":17,"B":18,"C":19,"D":20},"115 年 5 月 29 日","115 年 5 月 30 日","115 年 5 月 31 日","115 年 12 月 31 日","A",null,"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核課期間的年限，與同法第 22 條起算日的搭配運用。\n【正解理由】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同法第 22 條第一款規定此種稅捐之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本題於 110 年 5 月 30 日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自申報日起算五年，末日為 115 年 5 月 29 日，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自 110 年 5 月 30 日起算滿五年，期間末日為 115 年 5 月 29 日，與《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五年及同法第 22 條第一款自申報日起算相符。\n(B) 115 年 5 月 30 日已是五年期間屆滿之次日，等於把核課期間多算一天。\n(C) 115 年 5 月 31 日把起算點誤置於申報日之後，與同法第 22 條第一款「自申報日起算」不合。\n(D) 115 年 12 月 31 日是把期間末日誤植為曆年年底，同法第 22 條各款並無以曆年年底計算核課期間的規定。\n【記憶點】已申報且無詐欺就是五年，且從申報日當天起算，不是從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book-110-1-tax-law-047","擔保稅款之擔保品計價，下列何者錯誤？",47,{"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book-110-1-tax-law-049","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下列那種方法計算損益者，有關銷貨收入之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49,{"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book-110-1-tax-law-046","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46,{"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book-110-1-tax-law-050","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認列捐贈之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50,{"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book-110-1-tax-law-045","下列何種情形，免課贈與稅？",45,{"webId":47,"stem":48,"number":13,"year":49,"session":13},"book-111-1-tax-law-001","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①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最高為 ② %。上述①、②分別為：",111,[51,55,59,63,66],{"webId":52,"year":53,"stem":54,"number":14},"book-114-1-tax-law-048",114,"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如何課徵遺產稅？",{"webId":56,"year":57,"stem":58,"number":14},"book-113-1-tax-law-048",113,"甲君於 113 年 8 月死亡，其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計入甲君的遺產總額？①甲君自己發明的專利權，價值 300 萬元 ②甲君在國外的銀行存款 500 萬元 ③甲君於 106 年 10 月所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 1,000 萬元 ④甲君 112 年 12 月贈與配偶現金 100 萬元 ⑤甲君 112 年 12 月贈與姪女現金 100 萬元",{"webId":60,"year":61,"stem":62,"number":14},"book-112-1-tax-law-048",11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有關繼承財產為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市股票）價值估定方式，何者錯誤？",{"webId":64,"year":49,"stem":65,"number":14},"book-111-1-tax-law-048","下列何項贈與額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①老師支付學生之醫藥費 ②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 ③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④子女婚嫁時祖父母贈與不超過 100 萬元之財物 ⑤農業用地",{"webId":67,"year":68,"stem":69,"number":14},"book-109-1-tax-law-048",109,"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目不計入遺產總額？",false,178668912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