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book-108-1-tax-law-048":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subjectMcqNote":8,"question":9,"related":25,"sameNumber":50,"hasEssay":7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tax-law","稅務相關法規 · Tax Law","稅務法規","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id":10,"webId":11,"year":12,"session":13,"subject":4,"number":14,"stem":15,"options":16,"answer":21,"answerNote":22,"lawYear":12,"explanation":23,"freq":13,"indexable":24},"book-108-1-稅務相關法規概要-048","book-108-1-tax-law-048",108,1,48,"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贈與下列那些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①前三年、配偶 ②前二年、兒子 ③前二年、女婿 ④前二年、父母",{"A":17,"B":18,"C":19,"D":20},"①②③","①③④","①②④","②③④","D",null,"本題考點：死亡前贈與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的法定期間，以及受贈對象的範圍。\n【正解理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期間一律為死亡前二年內。②前二年、兒子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屬第二款；③前二年、女婿為繼承人之配偶，屬第三款；④前二年、父母同為《民法》所定之順序繼承人，亦屬第二款，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含①「前三年、配偶」。配偶固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對象，但期間為死亡前二年內，三年不符要件。\n(B) 錯誤。同樣誤收期間為三年的①，且漏列②兒子。\n(C) 錯誤。同樣誤收①，且漏列③女婿。\n(D) 正確。②③④三者期間皆為二年，對象亦全部落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一項各款。\n【記憶點】期間只認「死亡前二年」，對象是配偶、各順序繼承人與這些繼承人的配偶。",true,[26,30,34,38,42,46],{"webId":27,"stem":28,"number":29,"year":12,"session":13},"book-108-1-tax-law-047","關於統一發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47,{"webId":31,"stem":32,"number":33,"year":12,"session":13},"book-108-1-tax-law-049","臺北市民劉先生 107 年度有下列之贈與行為。捐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現金$220 萬；結婚嫁妝$250 萬贈與女兒；贈與長子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10 萬股，贈與當日股票每股收盤價$25，每股資產淨值$20；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次子，市價$500 萬，公告現值$300 萬；將市價$1,000 萬，公告現值$700 萬的土地贈與配偶。試問劉先生 107 年度的贈與總額？",49,{"webId":35,"stem":36,"number":37,"year":12,"session":13},"book-108-1-tax-law-046","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訂之下列那些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①免稅額 ②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扣除額 ③被繼承人之配偶扣除額 ④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金額",46,{"webId":39,"stem":40,"number":41,"year":12,"session":13},"book-108-1-tax-law-050","新北市張先生於民國 108 年 7 月過世，死亡時遺留財產如下：土地市價$1,000 萬，公告地價$500 萬，公告現值$700 萬；房屋市價$1,500 萬，評定標準價值$600 萬；上市公司股票 1 萬股，死亡當日收盤價$30，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20；於民國 107 年 1 月贈與妻子現金$200 萬、民國 106 年 5 月贈與長子$150 萬；職業上所需交通工具$40 萬元。試問張先生 108 年度遺產總額為多少？",50,{"webId":43,"stem":44,"number":45,"year":12,"session":13},"book-108-1-tax-law-045","贈與人有以下何種情形，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①行蹤不明 ②和受贈人屬二親等以內親屬 ③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④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45,{"webId":47,"stem":48,"number":13,"year":49,"session":13},"book-109-1-tax-law-001","下列那些項目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①領取醫療保險給付 20 萬元 ②抽中百貨公司舉辦之活動獎金 50 萬元 ③母親贈與現金 250 萬元 ④年終獎金 15 萬元 ⑤公司給付每月伙食費 2,400 元，全年合計 28,800 元",109,[51,55,59,63,67],{"webId":52,"year":53,"stem":54,"number":14},"book-114-1-tax-law-048",114,"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如何課徵遺產稅？",{"webId":56,"year":57,"stem":58,"number":14},"book-113-1-tax-law-048",113,"甲君於 113 年 8 月死亡，其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計入甲君的遺產總額？①甲君自己發明的專利權，價值 300 萬元 ②甲君在國外的銀行存款 500 萬元 ③甲君於 106 年 10 月所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 1,000 萬元 ④甲君 112 年 12 月贈與配偶現金 100 萬元 ⑤甲君 112 年 12 月贈與姪女現金 100 萬元",{"webId":60,"year":61,"stem":62,"number":14},"book-112-1-tax-law-048",11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有關繼承財產為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市股票）價值估定方式，何者錯誤？",{"webId":64,"year":65,"stem":66,"number":14},"book-111-1-tax-law-048",111,"下列何項贈與額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①老師支付學生之醫藥費 ②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 ③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④子女婚嫁時祖父母贈與不超過 100 萬元之財物 ⑤農業用地",{"webId":68,"year":69,"stem":70,"number":14},"book-110-1-tax-law-048",110,"納稅義務人已於 110 年 5 月 30 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至何時截止？",false,1786689129765]